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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爭端,快速又有效!ADR 仲裁條款:經濟、保密、專家判斷一步到位!

解決爭端已經變得更有效率了!藉由了解仲裁制度,您可以不再受困於無盡的訴訟流程!仲裁擁有經濟、快速、保密和專家判斷等多重優點,讓您迅速解決爭端,回歸核心業務。立即探索仲裁條款,讓您的爭端得到最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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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社會,人與人之間的紛爭不可避免,但是解決這些爭端不一定要經歷漫長的民事訴訟流程。這就是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價值所在。而其中的仲裁,不僅快速有效,還具有保密性、專家判斷等特點。讓我們一起探索仲裁條款,了解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解決紛爭,
立即探索仲裁條款,為紛爭找到最佳方案!

一、不想上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想像一下,你是一位企業經營者,你的企業正處於蓬勃發展的階段,突然間,一場訴訟就像暴風雨般襲來,讓你感到痛苦不堪。民事訴訟流程繁瑣,費時費力,不僅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還可能會損害到你的企業聲譽和積累的成果。

 

而你,能夠做什麼來預防這樣的衝擊?在這樣的時候,仲裁就像是一束光明,為你帶來了一絲希望。仲裁是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方式,比傳統的民事訴訟流程更迅速、更有效率。以下就讓我們來了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一)什麼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民眾之間的民事糾紛,不一定非得跑法院打官司,等法官下判決。其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包括和解、調解、或是仲裁等,這些就是我們所謂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簡稱為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優點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著許多優點,這包括:

  1. 速度快:相較於傳統的民事訴訟流程ADR 因為不需要等待法院的排期和審理程序,可以更快地解決糾紛。
  2. 成本較低:選擇 ADR 的成本,因為不一定需要支付裁判費用、律師費用等開支,節省了大量的費用。
  3. 隱私保護:與公開的法庭程序相比,ADR 通常更加保密。當事人可以避免隱私和商業機密被公開。
  4. 協商:ADR 強調雙方協商和合作的精神,避免對立激化,更有利於商業合作關係的維護。

(三)常見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以下是常見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 和解
    1. 訴訟外和解:當事人沒有經過調解或訴訟程序,私下達成的和解。這樣的和解只有如同一般民事契約的效力,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仍然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不能直接拿著和解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2. 訴訟上和解:若當事人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但仍然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以隨時試行和解。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直接以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調解
    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進行協商和溝通,促進雙方達成共識。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

     

     

  • 仲裁
    由一位或多位獨立的仲裁人裁決爭議,其判斷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與法院訴訟不同,仲裁是在仲裁機構進行。

本文以下將著重在仲裁制度進行介紹。

二、快速解決爭端,經濟高效的解決方案:仲裁制度

(一)仲裁制度是什麼?了解快速解決爭端的法律機制!

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同意將可能發生的糾紛交由專家(稱為仲裁人)解決,而不是透過法院訴訟。仲裁人根據法律或雙方明示合意約定程序進行審理,做出判斷,最終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此種方法可以減少訴訟,受到政府的重視和鼓勵。我國也有仲裁法,承認仲裁判斷的效力。

❚ 仲裁法第一條第一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 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仲裁制度的優點

仲裁制度有眾多優點,其中包括:

  1. 快速:仲裁費用比訴訟費低廉,而且仲裁迅速結案,雖然無法上訴,但是可以避免冗長官司,減輕訴訟在精神上的壓力和折磨。
  2. 有效:一經仲裁判斷即告確定,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根據《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以將在一個締約國做出的仲裁判斷帶到另一個締約國執行。
  3. 經濟:仲裁費相較裁判費為低廉。
  4. 專家判斷:雙方可以選擇擁有行業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專家作為仲裁人,能夠比法院更熟悉解決複雜或技術性的交易所引起的專業紛爭問題。
  5. 保密: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當事人隱私不外洩,這點在涉及營業秘密、專利等問題時,尤為重要。

(三)仲裁程序簡介

  1. 訂有仲裁條款:當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時,即表示在契約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將紛爭提交仲裁解決。
  2. 提出仲裁聲請:當一方希望啟動仲裁程序時,需要向指定的仲裁機構或契約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聲請,並提出相應的申請書和文件。
  3. 繳納仲裁費用:申請人需按照仲裁機構的規定,繳納相應的仲裁費用。這些費用通常用於支付仲裁人的報酬、仲裁機構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4. 選定仲裁人:雙方需選定仲裁人或仲裁庭,通常由雙方協商選定,如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仲裁機構或法院選定。
  5. 證據調查、詢問:仲裁庭會對證據和證人證言進行審查、評估和質詢,以了解案情和爭議點。
  6. 判斷前和解或調解: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雙方可能通過和解或調解達成協議,解決爭議。仲裁庭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鼓勵雙方和解或調解,以節省時間和成本。

(四)契約中的仲裁條款

如上述,想要利用仲裁程序,必須在簽訂契約時納入仲裁條款,以下是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為仲裁機構所訂立的簡易仲裁條款範本: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___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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