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委任:委任人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在委任人指定的事務範圍內,受任人可以為一切的必要行為。
例如:某甲委任 A 律師為其車禍案件「撰寫起訴狀」,則 A 律師只能在此範圍內為必要行為(例如:向法院遞出起訴狀),而不能做超出此範圍的事務。
1.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由於委任契約之成立,是立基於契約雙方的信賴關係,若在契約存續中,雙方已經不再信賴對方,強制雙方履行契約義務對當事人而言,意義不大,因此立法者原則上讓契約雙方能夠任意終止契約。
2.如果終止委任契約對他方有損害的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契約之雙方隨時可以解除契約,但若解除契約會造成他方的損害,仍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契約不得不解除的話,則當事人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