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知識文章 » 資遣費計算好麻煩?律師分享資遣費規定及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公式! 資遣費計算好麻煩?律師分享資遣費規定及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公式! 2025-04-11 / 作者: 郭榮彥律師 公司要解雇員工的時候,必須要付給員工一份「走路費」,也就是所謂的資遣費或是遣散費。不過,資遣費規定其實有相當多細節需要注意特殊情況(例如:試用期資遣、工讀生資遣、公司倒閉遣散),也會有不同的資遣費計算方式。本篇文章將要帶你一探究竟資遣費計算公式,以及解答大家常遇到的資遣費相關問題!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一、勞基法資遣費規定的基本原則與例外(一)原則:員工非自願離職,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二)例外:員工非自願離職,雇主不須給付資遣費二、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公式一次搞懂!(一)舊制、新制適用對象(二)舊制、新制資遣費規定比較1. 舊制資遣費計算規定2. 新制資遣費計算規定(三)舊制、新制遣散費計算實際案例說明1. 舊制遣散費計算:2. 新制資遣費計算:三、特殊情況資遣費規定及資遣費計算公式(一)試用期資遣員工需要負擔資遣費嗎?(二)工讀生資遣費計算規定(三)公司倒閉遣散費計算規定(四)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中要求員工放棄資遣費嗎?四、資遣費規定須注意!避免訂定違法資遣費計算約定 一、勞基法資遣費規定的基本原則與例外 (一)原則:員工非自願離職,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 依照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若發生以下情形,雇主可以資遣員工: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另外依照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據以上原因資遣員工時,必須給付資遣費。對雇主而言,最常見的資遣原因普遍為「員工工作表現不佳」、「員工工作狀況不符合預期」,這就屬於上述「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情形。如果雇主因為員工表現不符合預期而想要解雇員工,則必須處理員工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問題。 (二)例外:員工非自願離職,雇主不須給付資遣費 然而,若是因為員工有勞基法第 12 條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雇主才因此解雇員工,此時雇主「不須」給付資遣費,也不必處理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問題: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其他資遣、解僱相關勞基法規定,建議參考延伸閱讀👉 如何解僱不適任員工?合法資遣必備條件、流程報你知!) 二、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計算公式一次搞懂!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資遣費計算公式分成舊制跟新制,以下帶您來看舊制及新制的不同規定吧~ (一)舊制、新制適用對象 舊制: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入職的員工,可以選擇:1. 繼續適用舊制。2. 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將舊制和新制分開計算後加總。新制: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後入職的員工,一律適用新制。 (二)舊制、新制資遣費規定比較 1. 舊制資遣費計算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新制資遣費計算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三)舊制、新制遣散費計算實際案例說明 舉例:A 的工資是 60,000 元,在公司工作 5 年 4 個月又 3 天,則舊制、新制的計算方法分別為: 1. 舊制遣散費計算: [ 公式 ]工資*年資 + 工資*未滿一年的年資按比例計算 [ 實際計算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因此 5 年 4 個月又 3 天以「5 年 5 個月計算」60,000 * 5 + 6000 * 5/12 = 325,000 2. 新制資遣費計算: [ 公式 ]工資*0.5*年資 + 工資*0.5*未滿一年的年資按比例計算 + 工資*0.5*未滿一月的年資按比例計算,且總金額不得超過工資*6 [ 實際計算 ]60,000 * 0.5 * 5 ( 5 年) + 60,000 * 0.5 * 4/12 ( 4 個月) + 60,000 * 0.5 * 3/360 ( 3 天) = 160,250(未超過 6 個月薪資 360,000) 三、特殊情況資遣費規定及資遣費計算公式 (一)試用期資遣員工需要負擔資遣費嗎? 勞基法中試用期資遣與正式員工的資遣費規定及資遣費計算公式並無不同,如果是因為員工表現不如預期導致雇主想在試用期資遣員工,雇主仍然必須給付資遣費,請參考前述的舊制、新制資遣費計算公式。 (二)工讀生資遣費計算規定 工讀生(部分工時計時人員)的各項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並無差異,如果工讀生被公司解僱,公司一樣必須給予工讀生資遣費,資遣費計算公式同樣請參考前述的舊制、新制資遣費計算公式。 (三)公司倒閉遣散費計算規定 公司倒閉導致員工被解僱,雇主也必須支付資遣費。但常見的狀況是雇主實際上已經沒有足夠的資金可以支付資遣費,勞工應該如何求償呢?根據勞基法第 28 條第 2 項的規定:勞保局設有「積欠工資代墊基金」,如果公司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形時,被資遣的勞工在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而沒有獲償後,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先行墊付,公司則必須事後向勞保局償還這筆資遣費代墊款項。 (四)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中要求員工放棄資遣費嗎? 依照勞基法第 1 條第 2 項,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是最低標準,資遣費也是勞動條件之一,因此雇主不能透過勞動契約要求員工放棄資遣費,否則就會讓員工的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的標準。不論是雇主在勞動契約訂定「員工預先拋棄資遣費」的條款,或是員工「自願」事前拋棄資遣費,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雇主還是需要依照資遣費計算公式給付資遣費。 四、資遣費規定須注意!避免訂定違法資遣費計算約定 許多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時,對勞基法資遣費規定認識不足,擅自約定「員工自願放棄資遣費」、「試用期資遣不適用資遣費」等違法條款。即使員工事前「同意」或「簽名確認」,依法律仍屬無效,企業不僅無法豁免責任,還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別讓錯誤的資遣費約定成為公司經營的風險!建議使用 Lawsnote DocPie 線上審約助手,快速檢查契約內容是否符合勞基法資遣費計算規定,避免潛在爭議。 立即審閱勞動契約 審閱契約 製作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