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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大解密:打開你的公司之門!

公司章程大解密:打開你的公司之門!

每個偉大公司背後,都有一本公司章程,蘊含著夢想、使命,以及公司與世界連結的方式,告訴大家公司的名字、地址在哪裡、做什麼生意,以及怎麼管理公司。這份文件就像公司的憲法,對所有股東和管理階層都非常重要,大家都得遵守。我們一起揭開這份神秘的文件,探索公司章程的奧秘吧!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的文件,相當於公司的「憲法」,作為規範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 包含如公司名稱、註冊地、經營內容、股東權益等。

(一)對外效力

依據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者,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未登記事項。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事項之一,經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章程即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對內效力

公司章程對內,公司負責人、監察人、董事、常務董事、股東或股東會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行使其權利及經營業務。例如:經理人只有在契約或公司章程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又比如說有限公司盈餘與盈虧分派,必須依據章程規定之比例分派。都說明了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內的最高準則。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掌握撰寫重點!

公司章程的內容,又稱為記載事項,有以下三種類型:股份總數、每股金額(票面金額股)。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之事項,如: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董事,如果沒有記載或記載違法,章程與公司設立均將歸於無效。不同的公司類型,章程應記載事項有所不同,以下以最常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表

(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意義在於:未依規定記載,公司章程仍有效,公司仍成立,但不得辦理未依規定記載的事項。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列舉了四款「非經載明於章程,否則不生效力」的事項:

  1. 分公司之設立
  2. 解散之事由
  3. 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4. 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利益者之姓名

針對以上四款事項,如果公司章程未記載,並不會導致公司章程無效。但如果公司欲辦理以上四款事項,則必須將對應事項列入章程中。

(三)任意記載事項

公司法只有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這兩種以外的事項,皆屬於「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不論記載與否都不影響公司章程之效力,如果選擇記載,該事項就會發生作為章程事項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任意記載事項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強行或禁止規定,或該公司型態之本質,否則其記載無效。例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東自由轉讓股份,如果章程設有股份轉讓的限制,即違反公司法規定,應屬無效。

三、資本額:公司的啟動資金!

(一) 資本額的意義

資本額,是創業時預計投入的資金,用於支付公司初期的營運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房租、水電費、辦公用品、生產設備等。它是公司的初始財產,是公司後續營運與發展的基礎資金,也是章程中應載明的事項。

(二)資本額最少需要多少呢?

雖然現今的法令已廢除了最低資本額限制,允許以極低的資本額甚至是 1 元來設立公司。但在實務上,資本額應為「足夠支付公司設立所需的費用」,才可能通過會計師驗資並且順利設立公司,也可以避免後續因資金不足而陸續增資等勞費。

(三)章定資本、實收資本,必須一致嗎?

1. 章定資本額

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公司資本額,無論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章定資本額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後,數額是固定不變的。

2. 實收資本額

公司實際收到的資本額,指的是實際的資金,實收資本額會隨著發起人認股和外部募集資金的情況而變動。

另外,公司的設立,可以分為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

1. 發起設立

實收資本額必定等於章定資本額,發起人需全部認足。

2. 募集設立

實收資本額可以低於章定資本額,發起人不得認購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其餘部分可通過外部募集方式來達成。因此,募集設立方式下,實收資本額與章定資本額可以不一致,公司可以根據需求再進行資金募集。

公司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差異

四、盈虧分派: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一)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分派盈餘?

公司是不是可以隨時分派盈餘,也就是分派股息及紅利?依照公司法規定,原則上公司只有在有盈餘,且繳納稅款、彌補歸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分派盈餘。

  1. 繳納稅款
  2. 彌補虧損
  3.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4. 分派盈餘。

但公司法也設有例外規定,可以在無盈餘的情形下分派盈餘,如建業股息之預付(公司法第 234 條第 1 項),對於需要較長創業期才能開始營業並獲利的公司,嚴格要求在有盈餘時才分派股息會降低投資意願,故例外允許這類公司在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依章程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二)盈餘及虧損分派的比例或標準?

依公司法第 101 條規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應載明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又依據公司法第 235 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原則上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各公司類型盈餘分派方式比較表

五、公司章程的變更:讓公司章程跟上發展的腳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章程變更較為簡易,依據公司法第 113 條規定,必須:

  1. 經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
  2. 於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程序相對較為複雜,依據公司法第 277 條規定,涉及章程變更的決議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並符合以下程序:

應於召集通知中列舉

章程變更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為設立登記事項之一,如有變更時,公司董事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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