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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專業幫助不再膽戰心驚,委任契約是您最好的定心丸!

尋求專業幫助不再膽戰心驚,委任契約是您最好的定心丸!

在蓬勃發展的工商社會,隨著專業分工益發細緻,人們在生活中會有越來越多需要委由專業人士協助的事務。無論是需要律師的訴訟案件、會計師的稅務諮詢或商業顧問的市場分析,都與委任契約脫不了關係。本文將為您快速介紹委任契約,進而理解委任契約的重要性!

(一)什麼是委任契約?

民法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所謂的委任契約,只要契約內容是「一方為另外一方處理特定事務」,便屬於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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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時候會用到委任契約?

除了文章開頭所舉例的律師、會計師、商業顧問外,舉凡是需要委託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都屬於委任契約的範疇。例如委任實驗室為案件做鑑定、委任旅行社為自己代辦護照,委任物業管理公司為自己管理不動產等等,都可以透過委任契約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委任契約一定要書面嗎?書面委任契約有什麼好處?

原則上,委任契約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成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委任處理的事務應以文字為之,例如: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等,則委任契約也要以書面為之,除此之外並沒有口頭或書面的限制。然而本文還是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委任契約,

訂立書面委任契約好處

二、不可不慎!訂立委任契約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一)受任人事務處理權的範圍?

委任契約既然是將自己的事務交由他人處理,自然會賦予事務處理權限給受任人,根據賦予處理權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特別委任以及概括委任。

  1. 特別委任:委任人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在委任人指定的事務範圍內,受任人可以為一切的必要行為。

    例如:某甲委任 A 律師為其車禍案件「撰寫起訴狀」,則 A 律師只能在此範圍內為必要行為(例如:向法院遞出起訴狀),而不能做超出此範圍的事務。

    1.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由於委任契約之成立,是立基於契約雙方的信賴關係,若在契約存續中,雙方已經不再信賴對方,強制雙方履行契約義務對當事人而言,意義不大,因此立法者原則上讓契約雙方能夠任意終止契約。

        2.如果終止委任契約對他方有損害的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契約之雙方隨時可以解除契約,但若解除契約會造成他方的損害,仍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契約不得不解除的話,則當事人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概括委任:委任人就一切事務授予處理權,但是某些特定的行為會受到限制,需要再另行取得授權。

    例如:某甲委任 A 律師處理車禍案件「所有相關事務」,則除了法律有規定需要另外授權的事項之外(例如:和解),A 律師可以依照專業判斷來處理車禍案件的細節事項,包括:寄送存證信函、撰寫起訴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等。

(二)受任人與委任人各自需要注意什麼?

1. 受任人的義務:

(1)受任人必須遵守委任人的指示,若是有償的委任,必須盡到具有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該有的注意義務。

(2)受任人應該要自己處理委任事務,除非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才能請第三人代為處理。

(3)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孳息、權利,應移轉給委任人。

 

例如:某甲託其友人 A 為其購買 O 牌電暖器,A 必須「親自」去購買「O 牌」電暖器,並將該電暖器「移轉」給某甲。

2. 委任人的義務:

(1)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2)負有償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例如:某甲託其友人 A 為其購買 O 牌電暖器,友人 A 可要求某甲先交付購買 O 牌電暖器之價金;若友人 A 先代墊貨款,某甲則需償還友人 A 代墊之價金。

受任人與委任人義務

三、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帶你認識委任契約消滅的原因。

(一)委任契約可以任意終止

  1.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由於委任契約之成立,是立基於契約雙方的信賴關係,若在契約存續中,雙方已經不再信賴對方,強制雙方履行契約義務對當事人而言,意義不大,因此立法者原則上讓契約雙方能夠任意終止契約。

     

  2. 如果終止委任契約對他方有損害的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契約之雙方隨時可以解除契約,但若解除契約會造成他方的損害,仍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契約不得不解除的話,則當事人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定的委任契約終止事由

所謂法定的終止事由,則是由法律明定,會導致委任契約終止的原因,包括:

  1. 委任契約之一方死亡
  2. 委任契約之一方破產
  3. 委任契約之一方喪失行為能力

發生上述情形時,原則上委任契約會直接終止,但若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委任契約則例外不會終止,例如:某甲生前與 A 葬儀社簽訂委任契約,指定 A 葬儀社為其處理「身後事」,則某甲過世後,某甲與 A 葬儀社的委任契約例外不會終止。

(三)委任契約終止之後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

  1. 受任人報酬請求權
    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導致委任契約終止,受任人可以就已處理的部分請求報酬。
    例如:被告甲委任  A  律師為其處理訴訟案件,嗣後對造撤回告訴,A  律師仍得就已處理部分(撰寫答辯狀等),向被告  A  請求報酬。

  2. 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之一方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契約,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被告甲委任  A  律師為其處理訴訟案件,A  律師卻在上訴期間即將屆滿時終止契約,若被告甲因此受有損害,A  律師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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